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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函〔2014〕13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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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74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以下简称《公告》)要求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现就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下称总机构)及其所属电信企业(以下称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纳税主体

纳税主体为总机构及其所属市(州)分公司。市州分公司下辖的县(市、区)自营营业厅(点)并入市(州)分公司统一纳税。

二、关于税务登记、税种登记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各纳税主体应按规定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税种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市(州)分公司下辖的县(市、区)自营营业厅(点)不办理税务登记、税种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但有关信息应填列在纳税主体《税务登记表》“分支机构”栏内。

三、关于缴税方式

经商省财政厅,总机构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应税项目的增值税,按照“分支机构预缴、总机构汇缴、年终清算”的方式缴纳。

适用上述方式的应税项目,是指总机构及其所属分支机构提供的电信业服务、其他应税服务、销售货物以及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的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

四、关于预征率

分支机构增值税预征率暂定为1.8%。省局将根据总分机构经营和税负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预征率。

五、关于进项税额

总机构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取得的与本通知第三条所列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时统一申报抵扣,分支机构不得抵扣;取得或用于本通知第三条所列应税项目以外的进项税额、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汇总申报抵扣。

总机构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由各纳税主体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认证或申请稽核比对,也可以自行通过网上认证。分支机构应将当月属于汇总申报抵扣范围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结果清单》或《认证结果通知书》、《稽核结果通知书》上传给总机构,由其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统一申报抵扣。

分支机构当期进项税额应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申报表主表)及附列资料对应栏次,其中由总机构汇总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7栏“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中。

六、关于申报事项

总机构统一计算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填报在申报表主表及附列资料对应栏次。

分支机构提供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预收款、应预缴的增值税税额分别填报在申报表主表第5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销售额”、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并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简易计税方法征税”第13栏“预征率%”中。

分支机构已预缴税款的预收款发生服务退回的,可抵减当期计算预缴税额的预收款,抵减不完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公告》第九条要求分支机构按月传递给总机构的《电信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以下简称《传递单》)中的进项税额增值税抵扣凭证,应当经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相符;认证或者稽核比对不符的,不得汇总传递和抵扣。

《传递单》中“取得进项税额情况”,应当按照“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无法划分项目”分别填报,并在备注中予以注明。

七、关于发票使用

总机构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可分别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其他普通发票,并按规定使用。市(州)分公司下辖的县(市、区)自营营业厅(点)可以使用市(州)分公司统一领取的普通发票。

分支机构在收到预收款时,可先行开具经国税部门监制的预收款专用收据;应税项目业务实际发生后,可按规定向应税服务接受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向小规模纳税人、个人开具普通发票。市(州)分公司下辖的县(市、区)自营营业厅(点)只能向应税服务接受方开具普通发票。

总分机构申请使用单联发票的,经国税机关同意,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发票印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5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使用单联发票。

八、关于纳税清算

总机构对季度汇总纳税时产生的较大增值税结余税额,应当按照“累计销售额比例分摊法”计算分配给分支机构,由其于当月申报入库。

总机构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在每年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对上一年度汇总纳税情况进行年度清算。年度清算工作由省局组织,各地国税机关配合。

九、关于新增分支机构备案

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今后在湖南省内新设立的分支机构,报省局备案后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十、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项,按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执行。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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