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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6〕22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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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有效。参见《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现将《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认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流转税处)。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认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网上认证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上认证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的简称,是指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称纳税人)采集专用发票抵扣联票面的明文和密文,生成电子数据,通过网络或磁盘报送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进行认证,并将认证结果信息返回纳税人的一种专用发票认证方式。

第三条  网上认证在企业端生成的电子数据必须采取自动扫描识别方式。

纳税人所生成的电子数据通过因特网或VPDN专线传输到税务机关。凡使用因特网接入方式传输认证发票数据的,必须通过互联网安全证书(CA)认证,以确保其在因特网上安全传输。

第四条  网上认证系统适用于除辅导期以外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网上认证系统应由纳税人自愿申请。

第五条  省、市(州)两级国税局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网上认证的推行、业务指导和政策管理工作;区县级国税局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网上认证日常管理及应用工作。

第六条  省、市(州)、区县三级国税局信息中心负责网上认证系统税务端软件的技术维护管理工作,确保网上认证系统畅通运行。


第二章  资格认定

第七条  申请采用网上认证方式的纳税人,应如实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认证系统申请表》(见附表)和《VPDN及互联网安全证书业务登记表》,报区县级国税局审批。

第八条  区县级国税局负责网上认证系统的开户认定登记。

第九条  网上认证系统包括企业端软件和税务端软件两部分。纳税人使用网上认证系统需配置一套企业端软件和一台扫描仪,以及一台连接因特网或开通VPDN专线的计算机, VPDN专线及互联网安全证书业务由纳税人到中国电信营业网点自行办理。

第十条  企业端软件必须购买经国家税务总局组织测评合格的网上认证软件。扫描仪和计算机由纳税人自主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强制销售或捆绑销售。

第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国税机关应取消其网上认证资格。

(一)注销税务登记;

(二)被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纳税人要求改用其他认证方式。


第三章  网上认证

第十二条  纳税人使用网上认证系统企业端软件通过扫描仪对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扫描识别和采集数据,该软件将自动登录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网上认证服务器,提交专用发票抵扣联扫描识别数据,由税务端服务器自动完成解密比对,将形成的专用发票比对结果保存到防伪税控网络版数据库中,同时返回认证结果给纳税人,完成专用发票的网上认证处理。

第十三条  对一次解密认证通过的专用发票,企业端软件直接保存其认证结果;对一次解密未通过的专用发票,企业端软件提示“认证未通过”,由纳税人根据专用发票抵扣联票面明文和密文对识别数据进行人工校正,完成后再次提交税务端服务器解密认证。经3次提交未认证通过的,纳税人应及时持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再次认证,以最终确定其认证结果。

第十四条  网上认证的专用发票必须是纳税人取得的抵扣联原件。纳税人丢失未认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不得使用网上认证方式进行认证,必须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认证处理。

第十五条  由于专用发票抵扣联褶皱、搓揉等原因难以扫描识别的,纳税人可持所取得的相应的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第十六条  纳税人在认证过程中因“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指密文与明文相比较,仅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造成的认证不符发票,不得通过强行修改发票代码、号码使其认证相符。

第十七条  主管国税机关认证管理岗位人员,每天上午登录到防伪税控网络版软件认证子系统对上个工作日的认证结果进行统计,打印出认证不符、密文有误和无法认证的发票明细清单,并及时通知纳税人于2日内将有问题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确认。

做好重号票的检查工作,严禁纳税人将已认证通过的抵扣联再次认证,发现有重复认证的,应按有关规定移送稽查局查处。

第十八条  纳税人应于每月纳税申报前按月打印申报所属月份的《企业网上认证结果清单》,并将专用发票抵扣联按照要求装订备查。


第四章  认证结果处理

第十九条  网上认证结果及处理办法:

(一)认证相符。经认证,发票密文和发票明文数据完全一致的属于正常认证结果,符合抵扣条件的,准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认证不符”中的“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指密文和明文相比较,仅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对这些发票,经主管国税机关确认后,纳税人可将专用发票退回销货方,并要求其重新开具。

(三)密文有误或认证不符。对密文有误或认证不符(不包括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纳税人应在收到国税机关认证结果信息后的2日内将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送交主管国税机关。

主管国税机关对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必须当即扣留,并将扣留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及电子数据移送稽查局查处。


第五章  技术服务

第二十条  网上认证系统企业端软件由技术服务单位负责维护。技术服务单位应与纳税人签订《网上认证系统企业端软件销售合同》和《网上认证系统技术维护合同》,明确服务标准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并负责对实行网上认证的纳税人的培训、软件安装和维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  技术服务响应时间:城区内技术服务单位应在24小时内做出响应,边远地区不超过36个小时,现场排除故障不超过一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技术服务单位对进入网上认证系统的纳税人收取的软件价格和维护费等,必须报经省物价部门批准,并报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技术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未按要求使用网上认证系统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表: 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认证系统申请表


企业全称(公章):                   填表日期:


企业税号

 

经营地址

 

电    话

 

注册类型

 

邮政编码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码

 

认证人员

 

身份证号码

 

一般纳税人

认定日期

 

月认证发票数量

 

计算机型号

 

专线接入方式

因特网   是否中国电信固定电话□是   □否

国税机关审核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四份,区县级国税局两份、服务单位、企业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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