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要求,我局对本级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包括:我局机关制定的经省政府登记确认为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我局牵头与其他部门、单位联合下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我局转发上级规范性文件时,所添加的内容涉及纳税人权利义务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二、本次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的文件截止期限为2010年12月31日。
三、凡我局原文转发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其效力以原上级文件主办单位的清理结果为依据。
四、凡未列入现行有效文件目录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税收执法的依据。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