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直接用作牲畜饲料的玉米粉是否按粮食征税的请示》(张国税函〔1999〕6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粮食是各种主食食科的总称。本货物的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大豆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及经加工的面粉、大米、玉米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又进一步明确规定:“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因此,玉米粉属于粮食征税范围。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国税发〔1993〕151号)关于饲料征税范围的注释中明确规定:“直接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不属于饲料的范围”。
因此,纳税人销售玉米粉,不论其用途如何,均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此复。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