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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7-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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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社会征信体系建设,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在办税过程中的涉税风险,促进税法遵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实名办税有关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推行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名办税含义

实名办税是对纳税人的办税人员(包括税务代理人)身份确认的制度。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国税机关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办理涉税事项。

办税人员是指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他人员。

二、实名办税适用范围

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税人员在国税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

三、身份信息采集内容

国税机关采集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信息、手机号码、人像信息以及税务代理合同(协议)或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的信息。

本公告所称身份证件是指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

四、身份信息采集方式

办税人员可以到国税机关任一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实名信息采集。办理实名信息采集应持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相关证照(如未领取一照一码证照的则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自然人无需提供本资料)办理,税务代理人需提供税务代理合同(协议), 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他人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五、推行实名办税的时间安排

自2017年10月20日起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推行实名办税设置过渡期,过渡期为2017年10月20日至2018年4月30日。过渡期内办理涉税事项的纳税人,未携带身份采集所需的证件和资料的,办税人员仍可办理涉税事项。

自2018年5月1日起,国税机关仅受理实名认证通过的办税人员办理涉税事项。

六、其他事项

(一)国税机关在采集、比对、确认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员应当提供有效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并配合完成身份认证。

(二)纳税人登记的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的信息发生变更的,需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三)国税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本公告自2017年10月2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7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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