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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的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2-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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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予以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监督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管理相对人(以下简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区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规则。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对行政处罚裁量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税务机关具体实施行政处罚需要裁量的,应当遵循《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如果案件情况特殊,不适用《裁量基准》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说明理由。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对税收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根据立法目的、行政处罚的原则和税收违法案件的具体情况,自主决定是否作出行政处罚,以及作出何种行政处罚的权力。

第四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合理、公正、公开,程序正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确保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五条 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本部门规范行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组织领导,并做好对下级税务机关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指导。

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

第二章 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

第六条 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在适用具体法律条文时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一)优先适用法律效力高的规定;

(二)法律效力相同,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法律效力相同,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四)行政执法依据不溯及既往。

第七条 法律对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的,按照下列原则行使裁量权:

(一)同一法律规定实施某个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可以)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确定的,参照《裁量基准》对其罚款幅度予以细化;

(二)同一法律规定实施某个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可以)处以不同种类(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等)的行政处罚的,参照《裁量基准》给予相应种类的行政处罚;

(三)同一法律规定实施某个税收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不同处以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的,参照《裁量基准》确定的裁量因素给予相应种类的行政处罚。

发票违法行为既可按涉案发票份数也可按涉案金额处罚的,按照处罚孰重的原则适用相应的处罚基准。

第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的羁束性规定,应当严格执行。对行政处罚选择性规定,应当充分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照法定程序,在《裁量基准》规定的范围内选择适用。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多种处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规定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但应分清主罚项和次罚项。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予没收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直接选择适用其他处罚。

第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已经规定处罚种类的,实施裁量权时,不得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对当事人实施罚款的,其罚款额不得高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数额的上限,也不得低于其规定数额的下限。

第十条 当事人一年内首次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予以行政处罚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先予书面责令其限期改正;当事人逾期不改正的,再依法决定行政处罚。当事人一年内实施上述同类税收违法行为两次以上的,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前款所指“一年”是指本次税收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前十二个月,“同类税收违法行”是指应当适用同一处罚条、款、项的税收违法行为。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外,责令其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十五日。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且危害不大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税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配合税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主动补缴少缴税款的;

(四)主动报告税务机关尚未掌握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违法行为的;

(五)检举他人重大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六)受他人胁迫实施税务违法行为的;

(七)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

从轻处罚是指,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在《裁量基准》所规定的“较轻”档次内确定较低处罚,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税收违法情节恶劣,影响巨大,造成严重税款流失的;

(二)五年内两次实施同一类税收违法行为且被税务机关处罚又实施同一类税收违法行为的;

(三)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情节严重的;

(四)隐匿、销毁税收违法行为证据的;

(五)实施税收违法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且无正当理由的;

(六)恐吓、威胁、报复税务人员、举报人、证人的;

(七)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从重处罚是指,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直接适用《裁量基准》所规定的“严重”档次并在该档次内确定较高处罚,但不得高于法定处罚幅度上限。

第十三条 在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行政处罚停止执行:

(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复议机关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引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引用《裁量基准》作为处罚依据。

第三章 行政处罚裁量的程序

第十五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拟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第十六条 按照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办理人员在调查结束后,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对照《裁量基准》,在案件调查材料中提出是否实施行政处罚,以及处以何种处罚具体幅度的建议,并载明裁量的理由及事实依据。

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审核、审批人员应当综合全案情况,对调查人员的处罚建议进行审查判断,在有关报告中签署意见,并说明依据和理由。对调查人员未按照规定说明裁量的理由及事实依据的,审理、审核、审批人员应当将案卷退回,或者要求有关人员补充说明。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严格履行法定的告知义务,将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或者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决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人在陈述申辩及听证程序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及有关证据,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判断,必要时进行调查,情况属实的应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而加重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集体审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

(一)罚款数额较大的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由上一级税务机关确定);

(二)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

(三)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需要集体审议的。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集体审议,由实施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负责人召集,有关部门参加。

集体审议意见由参与审议人员签名确认,并由实施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集体审议有不同意见的,应一并记录在案并签名。

符合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条件的行政处罚案件,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涉及法定回避事项的,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税务人员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说明理由包括证据采信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和决定裁量理由。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说明理由,仅简要记载当事人的行为事实和引用执法依据的,当事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予以说明。

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税务处罚决定。

第二十四条 地市以上税务机关每年应当选择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发布,为指导下级税务机关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提供参照。

第二十五条 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备案。上一级税务机关对报备案件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对错误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作出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的决定。

第四章 行政处罚裁量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机制,通过依法行政考核,加强对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建立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开制度,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推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制度,加强对《裁量基准》实施情况的审查、评议,建立行政处罚案卷的评查标准,及时发现和纠正案卷评查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有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不按程序行使处罚裁量权等滥用处罚裁量权的行为,应当按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执行罚款,加处罚款不得超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罚款的数额。

法律法规规定按税款倍数处罚的,罚款的倍数应当为10%的整数倍。

第三十一条 税收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据规定程序移交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包括《裁量基准》)所称的“以下”均包括本数,特别注明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裁量基准》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三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分送: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宁夏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12年11月1日印发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裁量阶次

违法情形

量罚标准

 

(一)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1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注销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轻微违法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较轻违法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0日以下的。

对企业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0日以上90日以下的。

对企业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

情节严重(含逾期90日以上)的。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换证手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违法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较轻违法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0日以内的。

对企业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0日以上90日以下的。

对企业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

情节严重(含逾期90日以上)的。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3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轻微违法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较轻违法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0日以下的。

对企业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0日以上90日以下的。

对企业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

情节严重(含逾期90日以上)的。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4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轻微违法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较轻违法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0日以下的。

可对个人处50元以下的罚款;可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0日以上90日以下的。

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

情节严重(含逾期90日以上)的。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5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法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违法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违法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超过30日仍未改正的。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6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违法

未造成税款流失的。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违法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5万元以下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5万元以上的。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7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较轻违法

没有利用骗取的税务登记证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

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

利用骗取的税务登记证从事其他违法行为但未造成税款流失的。

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

利用骗取的税务登记证从事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税款流失的。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8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违法

逾期30日内办理的。

责令限期改正。

较轻违法

逾期30日以上,60日以内办理的。

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违法

逾期60日以上办理的。

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账簿管理和完税凭证管理规定的行为

9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纳税人有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违法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较轻违法

超过法定期限30日以内的,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

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

超过法定期限30日以上的,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

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超过30日仍未改正,或损坏、丢失、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账簿管理和完税凭证管理规定的行为

10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纳税人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违法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较轻违法

超过法定期限30日以内的,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

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

超过法定期限30日以上的,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

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超过30日仍未改正的。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1

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故意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纳税人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报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违法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较轻违法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且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

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且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30日内未改正的。

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

故意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或其他情节严重的。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账簿管理和完税凭证管理规定的行为

12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肯入有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违法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较轻违法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

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超过30日仍未改正,或损坏、丢失、擅自销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3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违法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且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在10份以下的。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超过30日未改正的,或者虽改正但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在10份以上50份以下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在50份以上,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

14

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较轻违法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开具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下,或开具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下的。

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违法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未改正,或者虽改正但开具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开具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违法

开具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开具发票数量在100份以上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5

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较轻违法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下的。

可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违法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未改正,或者虽改正但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违法

发票数量在100份以上的。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

16

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较轻违法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可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违法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未改正,或者虽改正但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违法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7

使用非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轻微违法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

较轻违法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造成危害后果轻微的。

可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违法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不改正,或者虽改正但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进行虚假申报的。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8

拆本使用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较轻违法

拆本使用发票1本的。

可处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违法

拆本使用发票2本以上,4本以下的。

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违法

拆本使用发票5本以上的。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

19

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项

较轻违法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下的。

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违法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未改正,或者虽改正但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数量在10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违法

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发票数量在100份以上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0

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

轻微违法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较轻违法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未改正,凭证金额在1万元以下,或凭证数量在10份以下的。

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违法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未改正,凭证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凭证数量在10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违法

凭证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凭证数量在100份以上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

21

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七)项

较轻违法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下的。

可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违法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未改正,或者虽改正但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违法

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发票数量在100份以上的。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2

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八)项

较轻违法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定额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下,或非定额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下的。

可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违法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未改正,或者虽改正但定额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或非定额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违法

定额发票金额在2万元以上,或非定额发票数量在100份以上的。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

23

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九)项

轻微违法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

较轻违法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可处500元以的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违法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30日内未改正,或者因客观情况无法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违法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4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或者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较轻违法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下的。

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违法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未改正,或者虽改正但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违法

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发票数量在100份以上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

25

丢失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较轻违法

定额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下,或非定额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下的。

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违法

定额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非定额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违法

定额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非定额发票数量在100份以上,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6

擅自损毁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较轻违法

定额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下,或非定额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下的。

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违法

定额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或非定额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违法

定额发票金额在2万元以上,或非定额发票数量在100份以上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7

虚开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虚开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虚开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虚开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虚开发票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虚开发票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

28

非法代开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较轻

代开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代开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代开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代开发票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代开发票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9

非法印制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下的。

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发票数量在100份以上的。

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

30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上50份以下,或者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50份以上80份以下,或者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情节较重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发票金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80份以上100份以下,或者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情节严重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发票金额在30万元以上,或发票数量在100份以上,或者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情节特别严重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

31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较轻

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下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

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上50份以下,或者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51份以上80份以下,或者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情节较重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发票金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80份以上100份以下,或者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情节严重的。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发票金额在30万元以上,或发票数量在100份以上,或者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

32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较轻

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下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

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上50份以下的。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50份以上80份以下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发票金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80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发票金额在30万元以上,或发票数量在100份以上的。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3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违法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在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50%以下罚款。

一般违法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50%以上70%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在5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70%以上1倍以下罚款。

(四)违反纳税申报和征收管理规定的行为

34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违法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较轻违法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逾期15日以下的。

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逾期逾期15日以上90日以下的。

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

情节严重(含逾期90日以上)的。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5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违法

主动配合税务机关采取措施追缴欠税或在责令限期缴纳期限届满30日内缴纳的。

可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罚款。

一般违法

责令限期缴纳期限届满30日内仍不缴纳的。

可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

阻碍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其他严重情节的。

可处不缴或少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纳税申报和征收管理规定的行为

36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较轻违法

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扣、补收税款的;或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违法行为较轻,且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占应扣、应收税款30%以下的。

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的罚款。

一般违法

扣缴义务人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占应扣、应收税款30%以上的。

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

扣缴义务人阻碍税务机关正常纳税检查的;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五年内被税务机关发现实施两次以上同类行为的。

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7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违法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违法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纳税申报和征收管理规定的行为

38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违法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或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违法行为较轻,且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30%以下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的罚款。

一般违法

纳税人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但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30%以上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6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

纳税人阻碍税务机关正常纳税检查的;违法行为严重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五年内被税务机关发现实施两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纳税担保规定的行为

39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违法

不属于经营行为,或者属于经营行为且担保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

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

属于经营行为且担保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

属于经营行为且担保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0

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较轻违法

涉及虚假纳税担保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

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

涉及虚假纳税担保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纳税担保规定的行为

41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违法

造成未缴、少缴税款在100万元以下的。

处未缴、少缴税款50%的罚款。

一般违法

造成未缴、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

处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

造成未缴、少缴税款300万元以上的。

处未缴、少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税务检查规定的行为

42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违法

情节较轻,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逾期改正的。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

拒不改正及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3

税务机关依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单位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违法

情节较轻,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逾期改正的。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

拒不改正及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偷、逃、抗税行为

44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帐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违法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或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违法行为较轻,且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同期应纳税款10%以下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的罚款。

一般违法

纳税人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但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同期应纳税款10%以上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6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

纳税人阻碍税务机关正常纳税检查的;违法行为严重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五年内被税务机关发现实施两次以上偷税行为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5

扣缴义务人采取《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所列手段,不缴或

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

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违法

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或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违法行为较轻,且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占应缴税额10%以下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罚款。

一般违法

扣缴义务人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但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占应缴税额10%以上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6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七)偷、逃、抗税行为

严重违法

扣缴义务人阻碍税务机关正常纳税检查的;违法行为严重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五年内被税务机关发现实施两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6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违法

采用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未造成税务人员及税务机关人身或财产伤害的。

处拒缴税款1倍罚款。

一般违法

采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税务人员及税务机关人身或财产较轻伤害的。

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

采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税务人员及税务机关人身或财产严重伤害,或者有严重恶劣社会影响的。

处拒缴税款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八)骗取出口退税

47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较轻违法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在5万元以下的。

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可以停止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1年以下。

一般违法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处骗取税款1.5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可以停止办理出口退税1年以上1年半以下。

严重违法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

处骗取税款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可以停止办理出口退税1年半以上2年以下。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处骗取税款2.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可以停止办理出口退税2年以上3年以下。

(九)其他违法行为

48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违法

主动纠正,或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处1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罚款。

一般违法

拒不纠正,且造成税款流失金额100万以下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

拒不纠正,且造成税款流失金额100万以上的。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9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其未缴、少缴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违法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税款在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下罚款。

一般违法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税款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70%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税款在5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税款70%以上1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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