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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农药乳化剂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湘国税函〔2004〕55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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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继续有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注释:全文有效。参见《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衡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产销售“农药乳化剂”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请示》(衡市国税发〔2004〕9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3年12月底发布的《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中关于“农药”的注释,农药是指用于农林业防治病虫害、除草及调节植物生长的药剂。而农药乳化剂是以甲醇、甲苯、二甲苯、煤油等化工产品为原料进行配方生产,对农药起稀释作用后增强农药的粘着性和效力,其本身并不具有农药的基本功效,应按一般化工产品对待,适用17%税率征收增值税。

此复。


二ΟΟ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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