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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公告2017年第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7-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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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继续有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注释:文中税务机关名称及部分内容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条款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核定扣除办法》)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省国税局、湖南省省财政厅就部分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的行业或产品制定了扣除标准。为便于全省统一执行,有效防范抵扣税风险,促进税负公平和行业平等竞争,现将核定扣除试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加猪肠衣、葵花籽(熟)、西瓜籽(熟)、花生(熟)、盐渍藠头、芥菜泡菜产品纳入试点范围,其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全省统一扣除标准按附件1执行。自2018年1月1日起,我省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上述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统一执行核定的扣除标准。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已发布的行业或产品统一扣除标准(见附件2)范围产品的,其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应严格按照《核定扣除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核定的行业或产品统一扣除标准计算抵扣。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或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产品(货物)实体的,应在每年1月15日前或发生此类经济行为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或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备案表》(见附件3)进行备案;申报缴纳税款时,按规定报送《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四、新进入试点范围(包括新进应当执行已核定行业或产品统一扣除标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2018年6月30日前按规定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一次或分次作转出处理。

 特此公告。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2017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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