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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公告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公告2015年第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5-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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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继续有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注释:文中税务机关名称及部分内容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条款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继续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生猪屠宰产品、青蒿素、桔子(橙子、柚子)、皮革制品、鱼制品、豆制品、竹制品、水煮猪鬃、鸭制品,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所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扣除。

二、纳入试点的纳税人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执行。具体如下:

(一)生猪屠宰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牲畜屠宰”类别(代码C1351)的生猪屠宰执行;

(二)青蒿素加工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类别(代码C2710)的青蒿素加工执行;

(三)桔子(橙子、柚子)加工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水果和坚果加工”类别(代码C1372)的桔子(橙子、柚子)加工执行;

(四)皮革加工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皮革鞣制加工”类别(代码C1910)执行;

(五)鱼制品加工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鱼糜制品及水产品干腌制加工”类别(代码C1362)的鱼制品加工执行。

(六)豆制品加工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豆制品制造”类别(代码C1392)执行。

(七)竹制品加工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竹制品制造”类别(代码C2041)执行。

(八)水煮猪鬃加工的行业范围按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鬃毛加工、制刷及清扫工具制造”类别(代码C4111)的猪鬃加工执行。

(九)鸭制品加工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类别(代码C1353)的鸭副产品加工执行。

以上执行的行业分类标准根据以后国家相关部门的调整而相应调整。

三、根据我省对以上产品的调研测算,对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的生猪屠宰产品、青蒿素等部分产品实行全省统一扣除标准(见附件1),试点纳税人应按统一的扣除标准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其他产品,实行按户核定办法。

四、按照《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及第十三条的规定程序申请核定仅适用于该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的,应于2015年10月30日前或者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

(一)申请资料包括:

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企业产销规模、主要经营范围、生产工艺流程、经营销售方式;购进农产品种类及耗用配比情况、农产品耗用归集方法、农产品购用存情况、生产成本及主营业务成本核算方法和原则;按原方法计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进项发票种类及比例;需核定的每种产品类型及原材料构成情况、选用核定扣除方法、扣除标准的测算说明;税负比较、利润情况等。

2.《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申请表》(见附件2)。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试点纳税人申请的核定资料进行审核,并以正式公文的形式逐级上报省国税税务局,核定结果由省国税税务局下达。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网站、报刊等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告核定结果,并向纳税人提供核定结果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五、试点纳税人利用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销售的其他应税副产品,不再抵扣进项税额;利用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销售的其他免税副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六、试点纳税人期初存货进项税额转出税额较大、按期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国税税务机关提出分期转出计划,经主管国税税务机关同意后,在2016年3月31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主管国税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实试点纳税人转出的进项税额,对入库情况加强监督管理。

七、本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其他未尽事项按现行增值税规定执行。

八、《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公告》(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2014年第4号公告)附件1中大米、槟榔、皮棉等产品执行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执行(见附件3)。


特此公告。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南省财政厅

201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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