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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公告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6-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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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以下简称《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以下简称《公告》)等规定,现就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格控制核定征收范围

当纳税人出现《办法》第三条所列六种情形之一的,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下列纳税人,不得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或者事先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不得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

1.《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

2.《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企业。

(二)不得事先核定征收的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四条的规定,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只有当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才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二、简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次数

为使核定征收企业办税便利化,降低办税成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精神,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中不是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他纳税人,也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

(一)根据《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2.0版)>深入推进国地税合作工作的意见》(湘国税发〔2016〕5号)要求,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共同确定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共同协商确定分户的应纳所得税额,做到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

(二)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完成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工作后,必须在办税服务厅进行联合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所属年度、企业名称、主管税务机关名称、主营项目所属行业、核定的应税所得率(适用于定率征收的纳税人)或年应纳所得税额(适用于定额征收的纳税人)。

四、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公告》(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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