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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国税发〔2010〕40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0-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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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根据《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自2016830日起,本文废止。

注释:全文有效。参见《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转发给你们,并对主管税务机关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主管税务机关实地查验的范围主要包括:有关证照、登记办理情况;生产经营场地及其权属情况;生产经营设备及其生产能力情况;生产经营管理及财务管理情况;原材料和产品(商品)存放、进出库管理情况;燃料、动力的提供和消耗情况等。在实地查验中,除按照上述查验范围查验外,还可根据不同类型企业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实地查验。如:对生产企业主要查验是否拥有生产所必需的厂房、机器设备和生产人员情况,原材料的供应和产品的销售情况,燃料、动力的提供和消耗情况等;对商贸企业主要查验有无固定经营场所及权属情况,商品进货渠道及进出库管理情况,商业经营现场管理及财务、资金管理情况等。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可采取一般性查验和重点查验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实地查验。

各地在贯彻落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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