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盟市国税局若干增值税政策管理问题的请示,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非正常损失的确认问题对纳税人的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的确认,凡有部颁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按部颁标准及行业标准执行;没有部颁标准及行业标准的,暂可由旗县级主管国税机关根据不同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损耗情况确定。
二、关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中新开业企业和已开业企业的划分确定问题对新开业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依企业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如果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因某种原因,未提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但在办理税务登记之后一个月内提出申请的,仍可按新开业企业对待;超过一个月期限提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的,均按已开业企业对待。
三、关于企业用留抵增值税抵顶欠税问题对解散、停业、倒闭、破产企业,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在清缴拖欠增值税时,经旗县级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可以用留抵的增值税抵顶欠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