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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关于明确机动三轮车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流字〔2001〕4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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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据部分盟市国税局反映,各地对机动三轮车的增值税适用税率掌握不一致。为了加强增值税管理,统一税收政策,经区局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机动三轮车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的低税率货物“农业运输机械”的征税范围。

因此,对机动三轮车征收增值税的适用税率应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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