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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关于明确内蒙古电力燃料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增值税纳税地点等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流字〔2000〕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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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包头市、呼市、巴盟、伊盟、乌盟国家税务局:

关于内蒙古电力燃料公司及所属各分公司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现行税法已有明确规定,即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今年5月,由于内蒙古电力燃料公司及所属分公司财务核算方式的改变,使得各分公司在执行就地缴税政策问题上产生了一定困难,对此,有关地区多次向区局反映,要求协调解决。

经区局与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电力燃料公司协商,为了支持企业改革,同时不使地方财政利益受到影响,依据现行增值税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电力燃料公司和各燃料公司的纳税地点及具体操作办法重新明确如下:

从2000年1月1日起,对电力燃料公司及所属各分公司仍实行在机构所在地就地征收增值税的政策,但考虑到企业现行财务管理核算的特殊性,在增值税的计缴办法上,实行由电力燃料公司按照增值税的一般规定,按月统一核算所属各分公司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并据以计算出应缴增值税额,再按照各分公司每月销售给发电厂的原煤销售收入比例分配增值税。其计算公式为:某分公司当期应纳增值税额=燃料公司当期应纳增值税总额/各分公司当期煤炭销售收入合计数×该分公司当期煤炭销售收入对电力燃料公司每月计算出的各分公司应缴的增值税,由其随同核拨给各分公司的办公经费一并拨付给分公司,然后由分公司负责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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