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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


内地税字〔2004〕286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4-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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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40号)已经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内税二字〔1987〕第209号)第二条“对微利和亏损企业的房产,为了照顾企业的实际负担能力,可由盟、市税务处(局)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给予暂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同时废止。

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地方税税收减免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地税发〔2003〕77号)第八条 “企业停产、撤销后,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一年以上,由盟市级税务机关审批免征房产税”的规定同时废止。

三、本通知自2004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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