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关于推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7-11-23
【字体:

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18年6月15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为深化国家税务总局“放管服”工作要求,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加快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降低税收执法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决定推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名办税是对纳税人的办税人员身份确认的制度。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税务机关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二、办税人员包括办理涉税事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包括业主、经营者)、财务负责人、办税员、购票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包括业主、经营者)授权的其他人员。

三、在内蒙古自治区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办理下列业务时要求实名办税:

(一)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

(二)个体经营纳税人税务登记;

(三)临时纳税人税务登记;

(四)变更税务登记;

(五)注销税务登记;

(六)发票领用;

(七)办理发票种类核定申请与调整;

(八)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申请;

(九)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申请;

(十)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和表格式);

(十一)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四、税务机关采集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人像信息、电话号码等。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公民护照。

五、未采集实名身份信息的办税人员,应主动通过主管国税机关进行身份信息采集和认证。

六、办税人员在主管国税机关采集身份信息时,除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外,还应按下列情况向国税机关提供资料:

(一)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包括业主、经营者)、财务负责人、办税员、购票员的,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二)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包括业主、经营者)授权的其他人员的,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协议(合同)原件。

七、已通过实名信息采集、认证的办税人员在各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本公告规定范围的涉税事项时应提供身份证件原件。

八、办税人员信息变更或《授权委托书》到期的,应于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并重新采集办税人员实名信息。

九、对于本公告规定范围的涉税事项,税务机关仅受理已通过实名身份采集、认证的办税人员的申请。

十、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7年11月23日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