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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8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7-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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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于20211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9号)。

注释: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为规范全区各级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涉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发布)和《内蒙古自治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法》(内政发〔2017〕32号印发)精神,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予以公告,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全区各级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在执行《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发布)的前提下适用《裁量基准》。

二、《裁量基准》中所称的“单位”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三、《裁量基准》所称“以上”“以下”除标注不包含本数外,均包含本数;所称“届满”“超过”“不满”,均不包含本数。

四、本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7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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