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6〕278号)的要求,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对截至2016年6月30日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6年9月29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本公告是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6〕278号)及现行有关规定制定发布的。
二、本公告对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2016年6月30日前制定发布的在本辖区内对征纳双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全部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既为各级税务机关执行税收政策提供了依据,也便于纳税人遵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