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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权限及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9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6-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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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权限及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的规定,我局结合全区国税系统工作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权限及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权限及审理标准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6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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