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权限及审理标准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第十一条规定,重大税务案件中的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制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考虑到我区各盟市经济发展实际情况以及区域间的不平衡性,各盟市局的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不适合搞“一刀切”,因此,我局采取了自下而上的方式,由各盟市国税局进行深入调研,结合本地实际草拟本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权限及标准,报区局审核汇总后统一发布。
二、本公告明确了全区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权限问题。《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对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程序进行了优化,根据相关制度精神,重大税务案件原则上实行同级审理。我区地域辽阔,案卷材料在区局和盟市局之间传递行政成本高、效率低,因此本公告对我区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权限进行了调整。区局机关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只审理区局稽查局查办的符合区局重案审理标准的重大税务案件,盟市局的重大税务案件不再上报区局审理。各盟市根据实际情况,拟定本系统审理权限。目前,除锡林郭勒、乌兰察布、巴彦淖尔等3个盟市国税局外,其他单位均实行同级审理的管理模式。
三、本公告确定的需提交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是指查补税款金额达规定标准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查补税款金额不含滞纳金和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