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建议,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取消公益性社会团体报送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环节,改由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结合社会团体登记注册、公益活动等情况联合确认,并以公告形式发布名单。
二、对在自治区民政部门新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由自治区民政部门在登记注册环节对其是否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提出初步意见;对在自治区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已运行的社会团体由自治区民政部门结合社会组织公益活动情况和年度检查、评估等情况对其是否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提出初步意见。
自治区财政、税务(含国税、地税)部门根据民政部门的意见进行确认;自治区财政部门根据确认结果起草文件联合民政、税务(含国税、地税)部门公布具备资格社会团体名单,名单包括当年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税务(含国税、地税)部门依据名单执行税收政策。
三、自治区民政、税务(含国税、地税)部门在每年的社会组织监督检查或税务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提出建议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意见并报送自治区财政部门;自治区财政部门定期汇总取消资格名单,并在当年公布的具备资格社会组织名单中体现。
四、自治区民政部门督促公益性社会团体及时公开接受捐赠收入和支出情况,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2016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