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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部分餐饮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6-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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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根据纳税人申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内蒙古润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天津肯德基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北京必胜客比萨饼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百胜餐饮(沈阳)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和呼和浩特合兴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5户餐饮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公告如下:

上述5户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及其所属分支机构销售餐饮服务,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按总分机构销售额占销售总额比例分配应纳税额。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分别在总分机构所在地按月申报缴纳税款。

所称分支机构,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略)

1.内蒙古润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分支机构名单

2.天津肯德基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及分支机构名单

3.北京必胜客比萨饼有限公司内蒙古及分公司分支机构名单

4.百胜餐饮(沈阳)有限公司通辽市及分公司分支机构名单

5.呼和浩特合兴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分支机构名单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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