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经研究,现就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所属电信企业(简称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已缴纳(包括预缴和查补)的增值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分支机构2016年增值税预征率为1.8%,并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74号)第八条规定按季清算。
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分支机构名单(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