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8号)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1999年8月5日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国税流字〔1999〕54号)文件全文废止。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