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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关于清理进户执法项目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5-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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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内容修改。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清理进户执法项目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4〕100号)精神,为落实“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切实解决“重复检查”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对涉及进户执法的有关制度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第一批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公告中所列举的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公告如下:

一、大额普通发票代开调查巡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中规定大额普通发票代开应当调查巡查,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以《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内国税征函〔200411号)进行转发,并补充规定“七、基本要求:特殊情况(如涉及免税项目)需要实地核实或审批的,应办理相关手续后实施代开发票”。按总局规定属于清理范围,应该取消进户实地核查。(删除)

二、使用经营地发票调查巡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中规定使用经营地发票应当调查巡查。《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业务工作规程(修订稿)>的通知》(内国税征〔20091号)中规定,对使用经营地发票要实地调查,按总局规定属于清理范围,应该取消进户实地核查。(删除)

三、普通发票领购资格、发票用量调整、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地核查。《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业务工作规程(修订稿)的通知》(内国税征〔20091号)普通发票管理中规定“普通发票领购资格、发票用量调整、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要进行实地核查,本次清理决定予以取消。(删除)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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