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就赤峰人川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赤峰人川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销售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由总机构汇总核算增值税,各地区分支机构按照税务部门确定的预征率按月在所在地分别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总机构年末计算出实际税负率,并在十二月份对各分支机构本年度以前月份申报进行调整。
本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赤峰市国家税务局
赤峰市财政局
2015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