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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财政厅
关于发布部分产品试行核定扣除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内蒙古自治区统一扣除标准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告2013年第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3-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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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有关规定,现就部分产品试行核定扣除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全区统一的扣除标准问题公告如下:

对生产调制乳、发酵乳、全脂乳粉的主要原料牛乳暂实行全区统一的扣除标准(附件1)。

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3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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