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关于新设金融法人机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内财税〔2009〕646号)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内财税〔2009〕646号文件有关“其他金融法人机构”是指:除内财税〔2009〕646号文件明确列举名称的法人机构外,进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编码规范>的通知》(银发〔2009〕363号)第3项规定的范围,并符合其定义的法人机构。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3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