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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
关于金融法人机构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内财税〔2013〕20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3-03-16
【字体:

各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关于新设金融法人机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内财税〔2009〕646号)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内财税〔2009〕646号文件有关“其他金融法人机构”是指:除内财税〔2009〕646号文件明确列举名称的法人机构外,进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编码规范>的通知》(银发〔2009〕363号)第3项规定的范围,并符合其定义的法人机构。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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