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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6-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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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自2016929日起全文失效。参见:《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从2013年8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即从2013年8月1日起,我区从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以下简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为确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在我区的顺利推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

二、应税服务范围按照财税〔2013〕37号文件中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具体包括: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信息技术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会议展览服务)、物流辅助服务(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鉴证咨询服务(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

三、从事上述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应积极参加国税机关组织的税收业务培训,同时须在2013年7月31日前按照国税机关的要求,及时办理税务登记、税种核定、发票种类核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税控系统申请、发票领购、税收优惠申请、出口退(免)税认定等涉税事项。

四、从2013年8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提供上述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五、具体涉税事项的办理要求,请试点纳税人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与主管国税机关联系或拨打12366服务热线咨询,也可登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nm-n-tax.gov.cn/nmgsj)“营改增专栏”了解有关政策规定和涉税事项的办理程序。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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