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政策解读
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相关规定,我们发布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现将公告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公告分两部分明确了我区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一是明确试点前的特殊处理办法,二是明确试点之后应按正常途径办理认定。
第二条 除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2012年1月至12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本条是关于超过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纳税人必须认定的规定。
一、在试点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确定上,《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确定了计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的具体起、止时间。应税服务年营业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为了方便试点纳税人计算,我们确定起止时间为一个完整的会计核算年度,即2012年1至12月。
三、确定了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故应税服务年销售额=2012年1月至12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四、明确了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第七条 试点实施以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22号令)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地查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国税货劳字〔2010〕15号)执行。按营改增有关规定,在确定销售额时可以差额扣除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本条是关于试点实施以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规定。
一、明确了试点实施以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应按正常途径办理。
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应税服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以后,需要进行实地查验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地查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国税货劳字〔2010〕15号)规定进行实地查验。需要注意的是,对应税服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进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不应进行实地查验。
第八条 试点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本条是对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须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具体情形的规定。
“发生增值税偷税”的界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四条(一)“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