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营改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局内各相关单位:
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培训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6月7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培训方案
为使试点纳税人和税务人员及时了解掌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更好地适应试点工作要求,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总体安排,制定本方案。
一、培训目标
采用内外、分级、分类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对全区国税系统税务人员和试点纳税人开展集中培训,力争到2013年7月底前,所有受训人员能够全面准确领会文件精神,熟练掌握涉税事项办理流程和有关系统操作技能,基本满足改革试点的人才需求。
二、培训内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文件;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发布的改革试点配套文件;试点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发票领购管理和使用、纳税申报等涉税事项的流程与要求;税收综合征管软件、防伪税控系统、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操作;增值税涉税会计处理。
三、培训安排
(一)内部培训
1.培训对象。内部培训对象包括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各旗县(市、区)国税局从事税政、征管、稽查、规划核算、信息中心、进出口税收管理等税收业务人员以及所有从事纳税评估、税款征收、税源管理的税务人员,12366纳税服务热线坐席人员。
2.培训时间与方式。实行区局、盟市局两级培训方式。先由区局组织培训各盟市局选派的税务人员、12366纳税服务热线坐席人员作为师资人员,再由师资人员对本地区的税务人员和试点纳税人进行培训。
(1)区局层面培训。6月17日前完成师资培训;6月4日区局开展一次面向所有税务人员的视频培训。
(2)盟市局层面培训。6月20日至6月30日,由各盟市国税局对所属各旗县(市、区)国税局税务人员进行培训。
(二)外部培训
1.培训对象。主要包括各旗县(市、区)国税局所属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兼营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试点小规模纳税人。
2.培训时间与方式。7月15日前,对所属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兼营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试点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分类培训。本着方便纳税人和就近培训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在旗县局集中培训为主、在盟市局集中培训为辅的方式,并统筹安排技术服务单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控开票系统的操作培训。
四、职责分工
自治区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收入规划核算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信息中心等部门承担区局层面培训授课、各地疑难问题解答以及技术服务等工作。
(一)货物和劳务税处。负责师资人员的政策及管理制度培训,提供培训教材,为盟市局层面培训提供支持,为12366纳税服务热线遇到的疑难问题提供解答。
(二)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负责师资人员的税务登记管理、税种登记、发票领购管理和使用、税收综合征管软件培训,为盟市局层面培训提供支持,为12366纳税服务热线遇到的疑难问题提供解答。
(三)收入规划核算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本部门相关业务培训。
(四)信息中心。负责本部门相关业务培训,为各项培训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五、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培训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基础,也是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顺利运行的基本保障和关键环节。各地一定要加强学习,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认真抓好培训工作。
(二)加强领导。此次营改增试点培训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且受训人员业务水平不一。因此,各地要加强对培训工作的领导,确保本地区的培训范围覆盖全体税务人员以及所有试点纳税人,做到“不漏一户、不漏一人”;同时提高服务意识,避免让试点纳税人“多跑路”,确保试点纳税人对培训的满意度。
(三)保证质量。培训质量是决定全区营改增试点成功与否的关键。各级国税机关必须把提升培训质量放到突出的位置,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制定周密详实的培训计划,分层次、有重点地组织培训,确保培训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各盟市局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培训方案,并于2013年6月15日前上报自治区国税局“营改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