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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应急预案的通知


内国税营改增办〔2013〕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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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营改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局内各相关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6月7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应急预案


为提高应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中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健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应急工作机制,确保紧急情况下各类营改增涉税事项有序处理,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日常征管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涉税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积极预防、快速反应、密切协作,注重实效的原则。

三、应急组织体系

自治区国税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处理全区国税系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中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其主要职责是:及时研究处理盟市、计划单列市出现的共性突发事件,及时研究处理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重大群体事件,及时研究处理对全区营改增有重大影响的业务问题,监督和指导各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盟市、计划单列市国税局,旗县(市、区)国税局应成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应急处理小组,负责处理本辖区内发生的突发事件。

四、应急处理

(一)税务登记应急处理

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且留存资料的,能够当场办理的,受理即办;无法当场办理的,应收取资料,妥善保管,做好登记,待业务处理恢复正常后及时办理并通知纳税人。

纳税人提交资料不全或不愿意留存资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所需补充的资料,做好登记,待业务处理恢复正常后及时通知纳税人补办。

对法律、法规及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涉税资料需要纳税人自行保管的,原则上不留存纳税人的资料,做好登记,待业务处理恢复正常后及时通知纳税人。

对新设立且自身不清楚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的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按首问责任制有关规定受理,税务人员应明确界定其经营范围是否属于应税服务范围以及是否属于其他应由国税部门征管的应税范围,对属于国税部门征管的纳税人,及时按程序办理税务登记;对不属于国税部门征管的纳税人,应明确告知纳税人按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关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征管衔接的有关公告规定,在主管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

(二)发票发售应急处理

对购买电脑版发票的纳税人,原则上不留存纳税人资料,可登记纳税人联系方式,待业务处理恢复正常后及时通知纳税人。

对购买手工版发票的纳税人,办税服务厅可先向纳税人发售发票,做好登记,待业务处理恢复正常后及时通知纳税人补办手续。

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发票发售工作计划和应急计划。采取设立绿色购票通道,延长工作时间等相关措施,确保在2013年7月31日前完成发票发售工作。

(三)发票认证应急处理

原则上不留存纳税人的发票资料,做好登记,待业务处理恢复正常后及时通知纳税人。

纳税人自愿留存资料的,应收取资料,妥善保管,做好登记,待业务处理恢复正常后及时办理并通知纳税人。

因突发事件导致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办理认证业务的,经事发地办税服务厅出具情况说明,由主管税务机关报请上级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协助处理。

(四)报税业务应急处理

原则上不留存纳税人的资料,做好登记,待业务处理恢复正常后及时通知纳税人。

(五)申报征收应急处理

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且自愿留存资料的,应收取资料,妥善保管,做好登记,视同已受理,待业务处理恢复正常后及时办理并通知纳税人。

纳税人提交资料不全或不愿意留存资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所需补充的资料,做好登记,待业务处理恢复正常后及时通知纳税人。

因突发事件导致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办理申报业务和税款缴纳业务的,由事发地办税服务厅出具情况说明,按照规定不予加收滞纳金和罚款。

(六)技术保障应急处理

计算机网络、软件系统、硬件设备升级或出现故障等情形的,按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并按以下方式处理:

网络、软硬件系统升级的,应当提前公告,并告知纳税人涉税业务处理方法和办理时间。

网络、软硬件系统出现故障的,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和业务应急处理流程,并在事后及时告知纳税人。

如发票一体化发售出现问题,暂时断开综合征管系统和防伪税控系统的接口,改由两套系统分别发售。

如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与综合征管系统中一般纳税人信息同步出现问题,经暂时断开后可以在自治区国税局统一规定的时间内,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中手工采集录入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

(七)办税秩序应急处理

办税服务厅发生拥堵、严重争执、寻衅滋事、聚众闹事等情形,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按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并按以下方式处理:

办税窗口发生严重拥堵并超过警戒人数的,办税服务厅值班负责人应当尽快增设临时窗口,或调整窗口职能,并引导纳税人在休息等候区等候,向纳税人做好原因解释,说明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疏导纳税人焦虑情绪,确保办税服务厅的正常秩序。

办税服务厅发生严重争执的,办税服务厅值班负责人应当及时将当事人引导到咨询辅导区或其他便于沟通交流的场所,做好纳税人情绪疏导,详细了解争执发生的原因,做好相关业务的协调处理和解释工作,避免造成办税秩序的混乱,影响正常工作开展。

办税服务厅发生寻衅滋事、聚众闹事等突发事件的,办税服务厅值班负责人要迅速了解情况,做好解释和劝阻工作。对不听劝阻的,及时报警,并向本级应急处理小组报告,以便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对事态进行监控、研判。现场应急指挥人员要全力做好人员疏导工作,组织正常办税人员有序撤离,必要时关闭相关通道和区域,避免无关人员围观或拥堵。应当注意搜集、保全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资料及证据。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应急处理小组应当设立值班领导和值班员,及时收集、分析、监控、预警系统的异常信息。办税服务厅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值班长制度,负责维护正常办税秩序。

(二)突发事件发生后,办税服务厅负责人应当立即向本级应急处理小组报告。应急处理小组确认突发事件后,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随时向上级报告。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事发地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向上一级应急处理小组报告。

(三)税收政策部门对下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要进行研判,对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通过应急处理小组进行预警。

(四)各地区应当建立统一的预警信息发布制度,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短信平台、税务网站、办税服务厅公告栏等方式发布、调整和解除相关的预警情况。预警信息发布的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的起始时间、影响范围、警示事项、防控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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