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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控系统培训及发行安装方案的通知


内国税营改增办〔2013〕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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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营改增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控系统培训及发行安装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6月8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控系统培训及发行安装方案


为使试点一般纳税人和税务人员及时了解相关增值税税控系统工作原理,掌握软件应用操作,确保防伪税控系统和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的培训、升级、初始发行和设备安装等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职责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政策组,负责组织防伪税控系统和货运专票税控系统培训和发行方案的制定工作;技术保障组负责防伪税控系统和货运专票税控系统税务端的升级工作;各盟市国税局负责本地区防伪税控系统和货运专票税控系统的培训和发行方案的制定工作;旗县国税局负责对试点一般纳税人防伪税控系统和货运专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初始发行工作;内蒙古航天信息有限公司作为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负责对试点一般纳税人防伪税控系统培训、专用设备的安装以及开票系统的安装、升级工作;内蒙古百旺金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作为货运专票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负责试点一般纳税人货运专票系统培训、专用设备的安装以及开票系统的安装、升级工作。

二、税务人员培训

税务人员的培训内容为防伪税控系统和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的升级及税控系统的抄报税、发票认证等相关业务操作。税务人员的培训实行自治区、盟市两级培训方式。自治区国税局于6月17日前完成师资培训,各盟市国税局应于6月30日前完成对所属旗县国税局税务人员的培训。

三、试点纳税人培训、系统升级及发行、安装

各盟市国税局应组织技术服务单位,紧密结合政策业务培训方案,制定对试点一般纳税人防伪税控系统和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的培训、系统升级及发行、安装计划。

(一)培训

本着方便纳税人和就近培训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在旗县局集中培训为主,盟市局相对集中培训为辅的方式,于7月15日前完成培训。

(二)系统升级

原防伪税控系统一般纳税人兼有部分现代服务业应税服务的,由内蒙古航天信息有限公司负责逐户上门升级开票系统。

(三)专用设备发行

1.对于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试点一般纳税人,由主管国税机关在防伪税控系统中设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限量、开票限额等发行授权信息,并对金税盘和报税盘进行初始化发行。

2.对于纳入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的试点一般纳税人,由主管国税机关在综合征管系统中核定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种、最高开票限额和月供票数量后,在货运发票税控系统中对纳税人的税控盘和报税盘进行初始化发行。

(四)开票系统和税控设备安装

新纳入税控系统的试点一般纳税人的税控专用设备和开票系统的安装,由技术服务单位采取上门安装为主和集中安装为辅的两种方式进行。对于试点一般纳税人数量较多且分布集中的地区,可采取集中安装方式,对于试点一般纳税人数量较少且分布分散的地区,技术服务单位必须逐户上门安装。具体安装方式由各盟市国税局根据实际情况与技术服务单位商定。

四、工作要求

(一)此次税控专用设备的安装和开票系统的升级工作涉及纳税人较多,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本着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工作计划,对纳税人的培训、系统升级及税控专用设备的发行、安装要统一安排、统筹进行,避免纳税人多次上门,在确保按时完成工作的同时,要让试点纳税人满意,要做到零投诉。

(二)技术服务单位应选派技术和业务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的培训教师承担培训工作,并设立统一的技术服务热线电话,及时向试点一般纳税人提供技术支持服务,保障纳税人正常开票。对于通过电话或网络等方式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在24小时做出响应,现场排除故障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

(三)各盟市国税局对试点一般纳税人防伪税控系统和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的培训、系统升级及发行、安装的工作计划,于2013年6月15日前上报自治区国税局营改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货物和劳务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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