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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普通发票事项的补充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3-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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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税收政策规定要求,自2013年8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普通发票事项的公告》执行。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9号公告),明确规定,自本地区“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起,增值税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填写《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见税总2013年第39号公告附件1),代开货运专票按照代开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服务接受方索取普通发票,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平推机打票(2)》,暂时先用原“内蒙古国税局平推机打发票系统”开具。

原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普通发票事项的公告》(内税2013年第11号公告)中关于“从事货物运输业的纳税人,根据业务需要选择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普通发票。”停止执行。

本公告从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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