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蒙古自治区邮政公司系统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公告政策解读
一、本公告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服务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精神制定发布的。
二、本公告的基本内容,一是自2014年1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邮政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提供邮政业服务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二是内蒙古自治区邮政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的增值税预征率为1%。其中,代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机构代办速递物流类业务,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