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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普通发票事项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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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内蒙古自治区将于2014年6月1日起,实施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为保障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人经营活动需要,满足纳税人对普通发票的使用需求,现将有关普通发票事项公告如下:

一、内蒙古自治区电信业“营改增”后国税普通发票启用时间

自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印制冠名发票或领购国税普通发票。

二、内蒙古自治区电信业“营改增”后国、地税普通发票的衔接

对电信业“营改增”纳税人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从2014年6月1日—8月31日。过渡期内,试点纳税人可继续使用其结余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但应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向国税机关进行申报纳税。试点纳税人应按业务需要选择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具体发票票种选择见附件1)。从2014年8月31日起,停止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未使用完的,应到地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三、内蒙古自治区电信业“营改增”后国税普通发票的印制和领购

2014年6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可以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购领国税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根据实际经营需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票种目录》(附件1)选择使用普通发票,具体领用普通发票的种类、数量、开具方式等,由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确定。使用冠名发票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需求,印制冠名发票的种类、规格、数量由纳税人自行安排,需由定点发票印制企业印制。印制费用按《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结算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3〕53号)由用票单位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

四、内蒙古自治区电信业“营改增”后国税普通发票的开具

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和卷式),通过内蒙古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网络开票系统开具。

使用冠名发票的企业,使用自有开票软件开具,需将开票软件按有关规定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同时定期(量)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普通发票开票信息。

五、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的防伪措施

(一)“发票监制章”采用防伪红,在紫外线光源照射下,“发票监制章”图形呈橘红色。

(二)水印文字为“内蒙古国税”,用手触摸,水印文字表面有凸凹感,在自然光下观察水印文字颜色亮于底色,透光观察水印文字为黑色。

(三)防伪安全线为金属线,埋入发票纸的方式为开窗式,金属线上印有镂空文字“内蒙古国税”,透光观察时防伪安全线开窗区域颜色比底色透明白亮。发票从安全线处撕开,可以看到金属线。

(四)除手工填开的发票外,其它普通发票都有防伪信息码。

(五)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官网:

www.nm-n-tax.gov.cn,查询普通发票真伪。

本公告从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票种目录

2. 关于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普通发票事项的公告政策解读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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