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信分公司等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公告政策解读
一、本公告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服务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发布的。
二、本公告的基本内容,一是自2014年6月1日起,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信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及其各自所属分支机构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分别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二是在2014年度内分支机构的增值税预征率为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