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终端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等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公告政策解读
一、本公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精神,制定发布的。
二、本公告的基本内容,一是自2014年6月1日起,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终端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联通华盛通信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及其各自所属分支机构销售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分别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二是具体操作方式是: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额,按总分机构销售收入占销售总额比例分配相应纳税额,并在总分机构所在地按月申报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