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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关于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所便函〔2015〕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5-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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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贯彻落实,保证全区范围内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进行月(季)度纳税申报时减免税额计算口径一致,切实提高惠及面,解决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借助全区税务系统“金税”三期上线之机,区局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模块(包括网报)进行了优化升级,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 减免税额填报计算口径

 (一) 查账征收企业

1.应纳税所得额小于等于10万元

本期金额和累计金额第14行“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数据为第10行“实际利润额”,乘以19%计算得出,并且不可以人工修改。

本期金额和累计金额第13行“减:减免所得税额”,由第14行“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加上其他减免税额,目前系统保持与14行相等,如企业实际减免税额大于系统自动计算数,可手工修改,按实际数填写。

2.应纳税所得额大于10万元,小于等于30万元

本期金额和累计金额第14行“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数据为第10行“实际利润额”,乘以5%计算得出,并且不可以人工修改。

本期金额和累计金额第13行“减:减免所得税额”,由第14行“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加上其他减免税额,目前系统保持与14行相等,如企业实际减免税额大于系统自动计算数,可手工修改,按实际数填写。

3.应纳税所得额大于30万元

本期金额和累计金额第14行“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数据0。

本期金额和累计金额第13行“减:减免所得税额”,由第14行“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加上其他减免税额,目前系统保持与14行相等,如企业实际减免税额大于系统自动计算数,可手工修改,按实际数填写。

 (二) 定率征收企业

1. 应纳税所得额等于低于10万元

累计金额第12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等于第6行“应纳税所得额”乘以19%计算得出,不可以手工修改。

2. 应纳税所得额大于10万元,小于等于30万元

累计金额第12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等于第6行“应纳税所得额”乘以5%计算得出,不可以手工修改。

3. 应纳税所得额大于30万元

累计金额第12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等于0。

 (三) 定额征收企业

定额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原定额的基础上按照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包括自治区优惠政策)调整定额,按税务机关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税务机关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原核定额-可以享受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额),填写第15行“税务机关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二、税款入库级次问题说明

 (一) 应纳税所得额等于小于10万元

累计金额列应纳税所得额等于低于10万元,系统自动将税款入库预算分配比例调整为中央100%。

 (二) 应纳税所得额大于10万元

累计金额列应纳税所得额大于10万元,系统自动将税款入库预算分配比例调整为税种认定时维护的预算分配比例。

三、中央和地方国库调整问题说明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按上述说明执行,可将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但由于纳税人在预缴期内,盈利情况处于跳跃状态,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处于不断变化中,不可避免的造成中央和地方混库现象发生,对于这种情况,待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统一进行调库处理。

四、关于调整四季度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统计情况报送时间

由于“金税”三期系统上线, 2014年四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由原来的2015年1月1日-1月15日调整为2015年1月8日-1月23日。《四季度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统计表》报送时间延期到2015年1月23日下班前。报送至:wangsuyong.nmgs@sat.tax。


所得税处

2015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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