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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


内国税发〔2015〕1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5-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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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4〕16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发挥好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作用,做好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推行工作。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开展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推行工作。各盟市国税局需要在区局公开的权力事项目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以外公开其他权力事项目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的,应当报经区局批准。

三、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要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长效机制。相关事项发生变化时,要及时调整更新。推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向区局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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