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
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现就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事项明确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事项由省国税局核准。
二、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确认或者稽核比对的,由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各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修改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要求核实无误后,以正式公文形式(附纸质及电子版资料)逐级上报至省国税局。
三、省国税局每年分批次对上报的资料进行案头复核,并对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信息进行认证、稽核比对,对资料符合条件、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所注明或计算的税额。
四、各地主管国税机关在接收纳税人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时,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五、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