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要求,扎实推进税务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提高办税便利化程度,有效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青海省国家税务局结合工作实际,决定对我省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即办范围予以明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且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税务机关应当当场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