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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明确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即办范围的公告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7-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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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废止一批有关税务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注释:税务机关名称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要求,扎实推进税务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提高办税便利化程度,有效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青海省国家税务局结合工作实际,决定对我省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即办范围予以明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且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税务机关应当当场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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