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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调整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发电分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6-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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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有关规定,现将调整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发电分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率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伯峡发电分公司、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积石峡发电分公司、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家峡发电分公司、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龙羊峡发电分公司、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班多发电分公司的增值税预征率由8%调整为10% ;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拉西瓦发电分公司的增值税预征率由7%调整为9%。

二、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发电分公司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由各发电分公司按当期实现售电销售收入,依核定的增值税预征率计算发电环节的预缴的增值税,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向各发电分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三、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施行。《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公伯峡水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函〔2004〕332号)第一条、《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班多发电分公司销售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函〔2011〕208号)第二条、《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积石峡发电分公司销售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函〔2010〕511号)第二条、《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属拉西瓦发电分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函〔2009〕407号)第一条第二款、《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龙羊峡和李家峡发电分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发〔2010〕159号)第三条第一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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