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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实行按季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5-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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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简化办税程序,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实行按季申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我省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纳税期限,由一个月调整为一个季度。纳税期限为季度终了后15日内(法定假日按规定顺延)。

二、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按季汇总填写;财务报表分月填写按季报送。

三、新开业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按实际开业日期核准税务登记有效期起,可不为季度初。

四、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函〔2008〕157号)第七条:“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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