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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7-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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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注释:税务机关名称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为提升纳税服务质效,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及其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涉税风险,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决定推行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名办税的含义

实名办税是对纳税人的办税人员(包括税务代理人)身份确认的制度。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税务机关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办理涉税事项。

办税人员是指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

二、实名办税的适用范围

办税人员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各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以及接受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时,适用实名办税。

三、身份信息采集内容

税务机关采集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信息、电话号码、人像信息以及税务代理合同(协议)或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的信息。

本公告所称身份证件是指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

四、身份信息采集方式

办税人员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以便税务机关采集身份信息。

 (一)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二)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或被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或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

办税人员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身份信息采集。已采集身份信息的办税人员再次办理涉税事项时,应携带身份证件。

五、具体办税流程

 (一)青海省税务局实体办税服务厅受理涉税事项申请时,首先对办税人员身份信息进行采集和比对。办税人员身份信息通过比对的,继续办理业务;未通过的,先采集其身份信息。

 (二)青海省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增加手机验证环节,税务机关随机向纳税人发送验证信息,办税人员接收验证信息后,需要进行验证,验证通过的,继续办理业务。

六、过渡期

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为过渡期。办税人员应在过渡期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完成身份信息的采集。过渡期内未携带身份采集所需证件和资料的办税人员办理涉税事项的,税务机关采集该办税人员身份信息作为临时身份信息,仅受理办税人员当日办理事项,之后办税人员需及时进行身份信息采集。

自2017年7月1日起,税务机关仅受理已采集身份信息的办税人员申请的涉税事项,未按本公告要求进行实名信息采集而影响办税的纳税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废止)

七、其他事项

税务机关在采集、比对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员需提供有效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并予以配合。办税人员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冒用他人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以及未按照本公告的相关规定到税务机关采集身份信息的,税务机关暂停为其办理涉税事项。

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的电话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授权或代理行为到期或终止的,纳税人应及时办理办税人员维护。

税务机关依法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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