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棉花行业农产品单耗数量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棉花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公平税收负担,明确彩棉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调整棉花行业农产品单耗数量。甘肃省原棉花行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即农产品单耗数量是2014年核定的。由于2014年前甘肃省棉花行业种植的是白色籽棉,从而核定了以白色籽棉为原料生产加工皮棉的农产品单耗数量。目前,我省出现了天然彩色籽棉的种植、收购、加工业务,由于以彩色籽棉为原料生产加工皮棉的出品率明显低于以白色籽棉为原料生产加工皮棉的出品率,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将皮棉(彩色)与皮棉(白色)区分核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本公告核定了以彩色籽棉为原料生产加工皮棉(彩色)的农产品单耗数量;同时为便于区分,将《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部分试点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甘国税公告〔2014〕3号)第一条“2.棉花行业农产品单耗数量”中的“皮棉(棉花)”变更为“皮棉(白色)”。
(二)明确施行时间等相关事项。明确公告从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同时相应废止了《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部分试点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甘国税公告〔2014〕3号)第一条中关于棉花行业农产品单耗数量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