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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全面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


陕国税发〔2013〕5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3-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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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机构:

为实现我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奋斗目标,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科学全面发展,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不断增强大局意识,牢固树立税收经济观,积极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在新的起点上支持我省全面建设西部强省奋斗目标。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全面支持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我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了全面建设“三强一富一美”西部强省的发展战略,即:经济强、科教强、文化强,百姓富,生态美,这五个方面体现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涵盖经济社会发展各个领域,相辅相成、互为依托,共同构成有机整体。2013年全省国税工作会议就有效发挥税收职能作用、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部署。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落实好税收优惠政策在扩大内需、促进经济产业优化升级、推进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支持区域协调发展、全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中的政策导向作用。要把握好组织收入与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辩证关系,坚持组织收入原则,着力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推进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加快推进全面建设西部强省发展战略作出积极贡献。

二、加大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力度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总局相关政策规定,省局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汇总梳理,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应贯彻落实好以下九个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综合性税收优惠政策

1.鼓励企业兼并重组。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2.实行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对设立在我省区域内,符合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产业,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实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第一,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经所在地国税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第二,出口企业对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经所在地国税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第三,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视同出口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经所在地国税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的货物;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出口企业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海洋工程结构物;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

4.实行缓缴税款制度。对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5.实行延期申报制度。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6.实行个体简并征期制度。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个体工商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但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

7.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自2011年2月1日起,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时,免收工本费。

8.取消税务发票工本费。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税务发票工本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领用发票时不再收取发票工本费(包括普通发票工本费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

(二)促进农业发展与扶贫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9.支持强农惠农富农。第一,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第二,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第三,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10.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第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第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第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第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11.推动农业产业化生产。第一,对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所得;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对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所得,海水养殖和内陆养殖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2.降低农业生产资料成本。第一,对企业生产销售的磷肥、氮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免征增值税。第二,对企业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以及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第三,对农膜以及批发、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农资产品,免征增值税。

(三)鼓励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

13.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4.鼓励科技创新和技术转让。第一,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第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5.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第一,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二,对销售企业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将进口的软件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税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四,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两年。第五,对出口软件产品,实行免征增值税。

16.促进集成电路企业发展。第一,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第二,对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推进资源节约和节能减排税收优惠政策

17.推进环保建材生产。第一,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第二,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第三,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政策。

18.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第一,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第二,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政策。

19.鼓励企业使用节能环保设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20.鼓励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1.促进节能服务业的发展。第一,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第二,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第三,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促进军民融合税收优惠政策

22.对于原享受军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军工集团全资所属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所生产销售的军品可继续免征增值税。

(六)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23.促进技术服务企业发展。对企业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在西安,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总额8%的部分可以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其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24.促进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第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5.加快物流业发展。主营业务在鼓励类产业目录内的物流企业,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可以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对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邮政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26.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七)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27.鼓励广电产业发展。第一,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第二,对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28.支持文化事业单位转制。第一,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对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29.支持出版发行企业。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30.支持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发展。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区、旗,下同)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

31.支持动漫产业发展。第一,对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政策。第二,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八)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32.减免企业所得税。第一,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二,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3.增加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扶持。金融企业对其中小企业贷款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4.提高增值税起征点。自2011年11月1日起,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调整为销售货物的为每月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每月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规定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九)改善和保障民生税收优惠政策

35.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2013年12月31日以前,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36.鼓励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第一,对安置残疾人的企业,实行按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第二,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第三,安置残疾人单位既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年度申请退还增值税总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内应纳增值税总额。

37.保障和提高残疾人权益。第一,对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第二,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免征增值税。第三,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和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且所取得的年度伤残人员专门用品销售收入(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60%以上,符合相关规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38.鼓励企业从事公共基础项目建设。对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9.稳定农产品价格和保障供应。免征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的流通环节增值税。

40.鼓励发展公共交通。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三、切实加强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服务和宣传辅导

税收优惠政策涵盖了创新发展战略、工业转型升级、企业兼并重组、加强和保障民生等关键改革领域,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着力推进基层基础建设的工作部署,以工作有标准、办事有程序、行为有规范为基本要求。要通过优化纳税服务,为纳税人提供多元化的政策宣传的途径,加大对税务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要推进试行“免填单”和“审批前移”服务,集中力量简化办税程序和流程,集中解决办税程序繁琐、报送资料报表过多等问题。要进一步加大对纳税主体的税收政策宣传,通过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多种途径向纳税人广泛宣传税收优惠政策,突出政策宣传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加强对政策解读、办税流程等方面的宣传,帮助纳税人准确理解相关税收政策。要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不必要的办税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对符合条件的调查、审批和认定事项,最大限度地转为备案,对不需要审批的事项,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优化办税流程和环节,转变管理方式,为纳税主体及时足额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提供最大便利。

四、认真抓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和跟踪问效

为切实保障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组织领导,形成领导高度重视、部门协作配合,基层狠抓落实的工作格局,构建有利于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的长效工作机制。要做好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省局将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通报。要结合税收与经济形势分析评估工作,做好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统计评估和信息反馈,认真查找分析政策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原因,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政策建议,省局将通过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工作制度将有关情况和建议向上级进行反映,确保税收优惠政策取得实效,支持全面建设西部强省奋斗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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