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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在我省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3-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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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经济转型升级,促进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要求,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下简称试点)。现将我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行业范围

(一)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

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

1、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4、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5、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6、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7、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发行服务、播映服务。

二、试点时间

自2013年8月1日起。

三、其它事项

(一) 纳税人经营业务属于试点行业范围的,其7月份应缴营业税, 8月申报期仍向地税主管机关申报缴纳。

(二)为确保试点政策的正确执行,国税部门将在6月底前对试点纳税人进行核实确认。

(三)纳税人对照上述试点行业范围,确认经营业务属于试点行业范围的,应及时与主管国、地税机关取得联系,并配合国税部门做好核实确认工作。

(四)试点纳税人应积极参加各地主管国税机关组织的辅导培训,学习掌握试点相关政策,提前做好财务核算、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发票领购等方面的准备工作。

(五)试点相关政策文件,纳税人可登陆陕西省财政厅 (http://www.sf.gov.cn)、陕西省国家税务局(http://www.sn-n-tax.gov.cn)、陕西省地方税务局(http://www.snds.gov.cn)网站的 “营改增工作专栏”进行查询。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纳税人可与当地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地税机关联系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欢迎纳税人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建议,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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