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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公告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6-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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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为优化纳税服务,提升税收管理质效,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意见》(税总发〔2016〕111号)等规定,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办税人员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陕西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税人员在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实名办税是对纳税人的办税人员身份确认的制度。

二、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税务机关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办理涉税事项。办税人员包括办理涉税事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发票经办人、税务代理人和经授权的其他人员。

三、陕西省各级国税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依法对身份信息保密。

四、实名办税涉税事项:

(一)未实行“三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设立、变更、注销;

(二)实行“三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登记信息变更、开具清税证明;

(三)办理发票种类核定与调整、发票领用、发票代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等发票相关事项;

(四)纳税人办理行政许可、备案登记、资格登记;

(五)开具完税证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等;

(六)纳税人办理涉税信息查询;

(七)其它经国税机关确定的事项。

五、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信息、身份证件影像件、授权委托书影像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影像件、电话号码、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等。国税机关在采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以下证件的原件为有效身份证件:

(一)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三)外国公民护照。

六、纳税人在国税机关办理本公告第四条规定的涉税事项前,国税机关首先对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身份证件原件,财务负责人、办税员、发票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税务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等有效身份证明分别进行采集。

七、办税人员身份信息采集部门为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室)。各级国税机关应做好办税人员涉税风险和相关法律责任的提醒和告知。

八、办税人员办理本公告第四条涉税事项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或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在国税机关进行身份信息比对、确认后方可办理。身份信息未通过比对、确认的办税人员,国税机关先行采集其身份信息,经比对、确认后方可办理。

九、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的电话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国税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十、办税人员只需完成一次身份信息采集。已完成信息采集的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简化报送材料,不再出示税务登记证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材料。

十一、建立诚信办税记录,实施税收风险等级管理。属于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受到法律追究的,被国税机关确定为具有税收严重、较重失信行为的,被国税机关列为重点监控的高税收遵从风险等类型纳税人,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本人到国税机关采集身份信息。

十二、本公告施行前已在国税机关办理领用发票事项的纳税人,应在本公告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到主管机关完成身份信息的采集。

十三、纳税人首次在国税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须签署诚信纳税承诺。

十四、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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