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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开展纳税人增值税发票使用情况全面自查的通告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6-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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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依法加强税收征管,提升税收服务质量,维护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税总函〔2016〕455号)要求,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纳税人增值税发票使用情况的自查自纠,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范围

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来,领用发票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的发票使用情况。

(二)检查内容

1.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以各种理由拒绝开票,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行为;

2.未实际发生农产品购销业务却自行开具农产品免税发票,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向税务机关申请免税代开发票的行为;

3.开具发票要求购买方额外提供证件证明,或随意变更品名错开发票等行为;

4.虽开具发票,但所开具内容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行为;

5.提供假发票或非本单位领用发票的行为;

6.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行为;

7.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购买方当场索取纸质普通发票(电子信息打印),拒绝提供的行为;

8.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

二、自行检查的报告方式

(一)纳税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增值税发票使用情况自查,并填写报送《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自查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见附件)。

纳税人可登录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www.sn-n-tax.gov.cn),点击访问“电子税务局”版块,使用电子税务局用户和口令登录,选择“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自查报告表”模块,填写报送《报告表》,正确报送后无需再报送纸质表。

纳税人无法网上填报的,需填报纸质《报告表》,并将《报告表》加盖公章后报送至主管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表样可自行在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的“电子税务局”版块——办税服务——下载专区——涉税表格模块下载;或前往主管国税局办税服务厅领取。

(二)对于《报告表》无法尽述的情况,纳税人可随同相关自查纸质资料,专题报送至主管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

(三)纳税人应于2016年10月8日前完成《报告表》的填报和自查自纠。

三、纳税人自查整改

纳税人发票违法违规行为轻微、自查主动纠正过错,并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税务机关在检查处理中将从轻或免予处罚;对拒不改正的,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网络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税务机关对查实纳税人存在发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加大社会舆论监督力度,适时通过税务部门网站、新闻媒体进行公开曝光。

税务机关将对纳税人发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纳入纳税人信用记录,并按照《纳税人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规定,在年度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价时扣减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或直接判为D级;情节严重的将按照《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规定纳入税收黑名单。

希望广大纳税人积极配合,诚信开展发票使用情况自查自纠工作。

特此通告。

附件: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自查报告表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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