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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6-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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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18年6月15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办税办费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为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方便纳税人自主选择办税服务厅办理常见涉税事项,为纳税人提供更便捷、更经济的办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104号),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省内通办的业务范围。省内通办业务范围包括税务登记、税务认定、纳税申报、优惠办理、证明办理、宣传咨询等6大类98个事项,具体事项见附件1。

二、省内通办的资料报送。实行省内通办的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时,要求纳税人报送的资料,仅限于《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和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要求提供的资料。

三、不得享受省内通办的情形。纳税人存在欠税、逾期未申报、违章行为未处理或者是非正常户的,不能省内通办,应到税务登记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四、实行省内通办的办税服务厅。全省国税系统137个作为县级国税机关内设机构的办税服务厅实行省内通办。实行省内通办的办税服务厅名称、地址和电话见附件2。

五、省内通办的施行日期。办税事项省内通办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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